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williamhill中国官方网站学生管理规定》、《williamhill中国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williamhill中国官方网站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的申诉处理,其他类别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学生若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党政办、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公安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申诉人所在学院负责人、法律顾问一人、教师代表一人、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分会或研究生分会代表一人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一人,由团委书记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责如下:
(一)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的时间、地点;
(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关会议;
(三)决定会议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四)就相关事项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职能部门;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六)提出申诉复查结论的建议意见。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校团委。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受理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办公室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地点在学生会、研究生会。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程序包括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复查并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涉及本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要求、理由及依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
(四)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裁量不当的。
第十五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的同时进行登记,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四)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六条 对审查后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投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结论书由委员会主任签字。复查结论书主要针对申诉的要求和理由作出,其内容包括事件经过、相关证据、申诉人的要求和理由以及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书对学生申诉作出以下说明: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书。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重新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或裁量不当的;
3.违反处分、处理程序的。
第二十条 复查结论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作出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建议,须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专题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 复查结论为学校最终结论。申诉人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结论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所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诉人有权要求该成员回避。申诉人要求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校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是否终止申诉处理程序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